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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     来源: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对在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并组织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方式

第六条 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www.hnteacher.net),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样本见附件2)。《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州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第三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每1学时计算1学分。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由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并对参训教师颁发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依据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计算学分。

第十条 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每1学时计算1学分。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计算学分,学时数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据。

第十一条 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算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时学分。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可适当增加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章 学分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学分登记。

年度学分登记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登记申请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送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

(三)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登记。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并为教师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同时录入“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四)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底对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市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备案。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根据“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年度学分登记信息,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

(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 “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四)省复核备案。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通知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专用章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统一刻制,编号下发至市州,并委托市州教育局负责保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 学分的运用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不足72学分者,原则上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

第十六条 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教师在省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发生岗位变动,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样本)

2、《登记证书》印制规格及号码编排办法

3、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信息备案表

4、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

附件1: (样本)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湖南省教育厅监制

填 表 说 明

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

2、“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 “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参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

④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市州直属学校的由市州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直学校的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3、“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其他”指校本研训等。

②学校、县市区意见为“初审结业”,市州意见为“结业”。

证书编号:

1寸免冠彩照

(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任教学科

工作单位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年月日)

培训单位

学 时

学分

批准文号及参培层次

登记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合计

——

——

——

——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周期结业学分审核 登 记

( 年— 年)

年 度

参培层次及次数

学时

学分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校本

其他

合 计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州教育局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登记证书》印制规格及号码编排办法

一、证书印制规格

用32开纸双面印制。每周期 “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印5页,“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印1页。共印2个周期。颜色为枣红色。

二、证书号码编排办法

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号码2位+县市区2位+学段号1位+类别号1位+学科号2位+学员号5位。

1.市州及省直号码:长沙01 株洲02 湘潭03 衡阳04 邵阳05 岳阳06 常德07张家界08 益阳09 郴州10永州11 怀化12 娄底13 湘西14省直15

2.县市区号码:由市州教育局自行规定。

3.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 小学2 初中3 高中4 培训机构5

4.类别号码:校长(园长)1 教师2

5.学科号码:

幼儿教师01 保育员02

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 03 小学语文04 小学数学05 小学体育06 小学艺术07 小学音乐08 小学美术09 小学科学10 小学外语11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2

初中思想品德13 初中语文14 初中数学15 初中外语16 初中科学17 初中物理18 初中化学19 初中生物20 初中历史与社会21 初中历史22 初中地理23 初中体育与健康24 初中艺术25 初中音乐26 初中美术27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28

高中语文29 高中数学30 高中外语31 高中思想政治32 高中历史33 高中地理34 高中物理35 高中化学36 高中生物37 高中艺术38 高中音乐39 高中美术40 高中体育与健康41 高中技术42

6.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附件3:

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信息备案表

市州: (公章)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登记机构

名 称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负 责 人 信 息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注:1、“负责人”为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

2、此表由市州填写后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附件4: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

学分登记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

市州: (公章)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名 称

工作人员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职务

工作部门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姓 名

性别

职务

工作部门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注:1、“负责人”为教育局分管局领导;

2、此表由市州填写后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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